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15 | 阅读次数:

 

辽纪发【200213

 

各市委、市政府、纪委、监察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辽宁省监察厅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2002930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惩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组织、共产党员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撒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规定,对应该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的项目用地,不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批准以协议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的;

()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危改工程、解危解困工程、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不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对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供应计划中确定的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地块,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擅自先行批准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的;

    ()对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供应计划中确定的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地块,不提供或不按规定提供规划条件及其他必需资料,影响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工作,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擅自批准修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擅自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不按法定程序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或批准低于最低限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违反规定低价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

    ()泄露招标出让标底和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及协议出让有关信息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 (竞买人、竞投人)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非法骗取或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干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给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采取暗示、授意、指使等手段,干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参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理。

    第七条  违反规定批准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对负有重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需要给予政纪处理的,参照党纪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2111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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